|
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, 2024 22:47:23 GMT -5
对使用海关扣留五年以上公司集装箱的进口商处以罚款是合法的。这是高等法院第三合议庭在受理某物流公司上诉时达成的谅解。 UPS 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规定,产品从海关运出后十天内退回集装箱。进口商是一家轮胎翻新公司,于2005年中期购买了一批废旧轮胎和废橡胶。 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被联邦税务局扣押,直到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特别呼吁(2010 年)发出之日为止,它们仍然被扣押。物流公司要求就延误交货收取赔偿。 滞期费 该费用在市场上称为滞期费,是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延误时商定的补偿,常见于涉及集装箱使用的港口问题。 二审裁定将进口商因延误所欠罚款的支付额限制为95%。 承运人对这一决定不服,向 STJ 提出上诉。报告上诉的部长 João Otávio de Noronha 认为,该公司寻求完全遵守其与进口商之间签署的合同是正确的。 法官认为,进口商有义务返还使用过的集装箱。“确实,集装箱不能与运输的商品混淆;不构成商品的包装,而是运输车辆的一部分或附件,与商品一起扣押没有法律支持”,Noronha 解释道。 部长们的理解是,限制罚款的决定最终将“奖励”进口商的不当行为。诺罗尼亚回忆说,由于进口商没有进行干预以放行集装箱,因此罚款数额并不大。 根据该决定,进口商将需要支付与该公司合同中约定的罚款金额,而不再是二审法院仲裁的减少金额。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。
|
|